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须知
发布人:admin发布时间:2009-12-2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须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4、企业如需委托灌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请与本中心卫生监测科联系。
电话:0518-8885234 邮箱:gycdcwjk@163.com.